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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EB-5项目资金“再投资”的那些事儿

2019-03-15 17:04:08
来源:移民
浏览人数:97

美国EB-5投资移民在这几年进入了密集还款期,但与之而来的是EB-5资金“再投资”这个关键词。2021年EB-5资金“再投资”更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具体情况是如何的呢?投资者将资金再次做投资部署,风险性有多大?下面大家就随飞际移民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EB-5项目资金“再投资”的那些事儿。  

   根据2021年6月14日移民局发布的关于EB-5投资风险性要求的政策更新指导,当EB-5就业完成且贷款到达还款期限,或开发商提前还款,而此时投资人持有条件绿卡未满两年,I-829还未递交,为满足EB-5资金“始终处于风险之中”的要求,投资人资金需进行再投资部署。

 

可见,针对已完成就业创造进而取得还款的项目,对EB-5资金再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美国移民局对EB-5投资人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的要求,对于为了确保拿到美国永久绿卡的投资人,再投资的操作是必须的。但美国移民局针对这件事是如何做规定的呢?

 

一、移民局如何定义“风险维持期限”?

 

在2021年6月政策更新指南中,移民局确认了EB-5投资款只需维持到投资人拿到条件绿卡之日后起算的两年。可以理解为当投资者获得临时绿卡的两年维持期后,如果项目创造了足够就业且可以还款,投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投资本金而不必担心I-829的审核受到影响。

 

二、移民局对于再投资有什么政策上的要求?  

   移民局对于再投资主要有两点要求:

 

1. 在再投资期间直至两年临时绿卡结束前,投资人进行的投资必须维持在“at risk”的状态,这些投资还必须“参与在商业活动中”以及“在NCE(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内”;

 

2. 在原JCE(就业创造企业)创造必要的就业岗位的前后,NCE可以进行再投资,但必须在收到JCE还款的合理期限内进行。

 

这意味着在两年临时绿卡期间结束之后,即使I-829申请尚未审批完结,投资人资金的返还不影响I-829的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需要满足资金风险性的要求,但根据移民局的政策指导,美国移民基金认为,如果初始投资项目已经创造出就业了,那么在再投资标的选择时,不需要再有就业创造的要求,只需考虑风险性即可。而对于子女超龄而主动放弃绿卡的投资人,再投资并不是必须的行为。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移民申请进度和申请规划,做出适合自己的合理判断和选择。

 

以上就是有关有关EB-5项目资金“再投资”的那些事儿,希望能给读者朋友提供一点帮助。如果大家对美国移民感兴趣的话,欢迎大家在飞际移民网上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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