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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美国跨国企业高管移民的条件是什么?

2021-12-07 15:56:07
来源:美国移民
作者:飞际海外通

对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需在递交申请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担任中国公司的经理或高管。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对公司的要求: (1)中国公司经营超过三年,美国公司经营一年,正常运营并良好业绩、财务报表及一定的员工人数。 (2)中国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或所有者权益达1000万,每年营业额2000万左右。

美国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

美国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作为EB1C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力,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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