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说关于美国移民条件也是很多我们的投资者们会比较的好奇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美国一直都是一个比较热门而且比较强的国家,美国的经济条件是非常不错的,所以说很多人都关注到了美国移民这个项目上面,那么关于美国移民条件我们就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吧。
1.投资新的企业
企业指的是任何合法经营的盈利性商业活动,不仅限于如下的几项:
个人独资;
合作伙伴(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控股公司;
合资企业;
公司;
企业信托或者其他实体公司(私有的或公有的);
企业包括控股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只要都是合法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就可以。这个概念并不包括非商业活动,比如拥有或者经营私人住宅等。
2.创造就业机会
投资的新企业需在投资人持条件式绿卡的两年内创造或者保留10个就业机会。特殊情况的话也可以超过2年达成。
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创造就业机会。
在困难企业,投资者保留就业机会至少两年时间。
3.资金来源合法
这是美国政府为了阻止外国公民企图以非法途径获得资金然后移居美国逃脱制裁而做出的规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做为EB-5投资移民申请的第一步,对获批临时绿卡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所谓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指EB-5申请人用于在美国投资的资金必须从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由非法途径,比如通过犯罪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EB-5投资。资本即现金、设备、存货以及其他有形的财产、现金等价物等。个人或者公司名义声明公司财产不能用于抵债(投资资本不能是借债得来的)。
4.达到投资金额
1. 正常要求的最少投资是180万美元;
2. 目标就业区(高失业率或者乡村地区),最低要求的投资是90万美元;
另外,最低投资金额将根据通货膨胀率,每5年自动进行调整。
*目标就业地区是指乡村地区或者高失业地区(当地平均失业率是国家平均水平的1.5倍)。*乡村地区是指大都市地区以外的任何区域(由由美国国土安全部直接指定)或者人口低于2万的城市或者乡镇。
美国EB-1C主要针对的是跨国公司的高管,由跨国公司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是纯粹的受益人。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模式:
1、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出资购买美国现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申请人转职到美国公司担任高管;
3、若申请人是中国公司的大股东,可由申请人直接在美国创立新公司或购买50%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
由此可见,EB-1C主要是分给那些投资或管理美国公司优秀的人士,是他们卓越的眼光使投资或管理美国公司有了起色,为政府解决了就业问题,因为成为了美国工商管理类型的杰出人才。该项目申请条件如下:
1、美国境外拥有母公司,母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
a.公司成立两年以上
b.年营业额350万RMB(不可无纳税记录)
c.雇员人数20-30人
2、申请人条件:
a.母公司法人、股东、高管均可(需要开“担任中国公司职位的证明”)
b.没有学历要求、语言要求,也无需解释资金来源
3、美国子公司条件:
a.美国合法营业资质,拥有公司银行账户
b.美国实际办公地点,实际雇佣员工
c.中国与美国公司经营类别可以不同,但必须按美国法律合法经营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运会世锦赛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均可视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
二、符合以下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
没有获得过重大国际知名大奖怎么办?,如果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以下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也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1.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具备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3. 媒体的报道
4. 评审鉴定资格
5.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学术文章
7 展览或展示
8. 领导或关键作用
9 高薪
10 商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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