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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必须与美国公司有某种形式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等,且双边公司均可以正常运作。

2、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至少一年在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主管。

3、申请人赴美移民的目的是经营管理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且该公司在美国实际运营了一年以上。

4、申请人需要在公司内长期全职任职,由美国方面的雇主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和申请。

5、合格的商业实体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所有权”是指对某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控制权”是指对上述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首先就是要证明境内外公司间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其次,提交申请的公司必须是符合联邦法的另一方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